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海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506号罪犯周海军,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改造。2006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海军因盗窃罪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又因犯罪,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案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宜刑终字第000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海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