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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0317。被执行人:张某某,女,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229。本院(2013)珠斗法五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02房的份额(权证号码:03XXX**)。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腾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