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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纪秀与孟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秀,孟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张纪秀,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治国,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秀与被告孟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纪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纪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纪秀负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