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纪秀与孟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秀,孟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张纪秀,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治国,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秀与被告孟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纪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纪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纪秀负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