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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佳园东里平房9号1室。法定代表人于爱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会玲,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南侧博雅轩6、7-302、201(科技园)。负责人何松,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刚,该行职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5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天津市盛世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0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