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执中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葛佳与曹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佳,曹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中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葛佳。被执行人曹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佳与被执行人曹翔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翔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万元及利息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另计),应承担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86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