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立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孙昌吉与杨彬杨国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吉,杨彬,杨国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立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孙昌吉,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业。被告杨彬,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业。被告杨国军,男,汉族,本溪市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分公司,住所地明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吉诉被告杨彬、杨国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昌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昌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昌吉负担。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