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诉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622号原告: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忠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党河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松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虹审 判 员 蒲晖人民陪审员 张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