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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金彦与杨喜跃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彦,杨喜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366号原告:王金彦。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降昆龙。被告:杨喜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彦与被告杨喜跃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彦于2014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彦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金彦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肖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