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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玉明与郭合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明,郭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544-1号申请人宋玉明,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城关镇东关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31963********。被执行人郭合成,又名郭万成,农民。宋玉明申请执行郭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玉明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合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宋玉明轮胎款115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6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合成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合成名下存款12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