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催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唐山成唐商贸有限公司、张正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成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催字第44号申请人:唐山成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纯。委托代理人:费全会。申请人唐山成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票号为XXXXX,付款行全称: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唐山市丰润区亚松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唐山市丰润区斌硕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成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刘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