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职工,住桂阳县方元镇谷田村。被告李某,男,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居民,住桂阳县城郊乡柏树村民主组。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柏旺审 判 员 龙 琼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余开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