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中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业勤与被告黄强、皮胜利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业勤,黄强,皮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2-1号原告李业勤。被告黄强。被告皮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勤与被告黄强、皮胜利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皮胜利在资兴瑞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标的为250000元;冻结被告黄强在资兴瑞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标的为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皮胜利在资兴瑞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标的为250000元,二、冻结被告黄强在资兴瑞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标的为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