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濮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龙庆与刘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庆,刘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桐濮民初字第44号原告:周龙庆。被告:刘红娟。原告周龙庆诉被告刘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建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龙庆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以其儿子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治疗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一直未归还,并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承诺分期归还,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红娟答辩称,原告所称属实,现资金紧张,要求分期付款,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20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6月底、2014年年底、2015年6月底、2015年底分别归还3000元。被告质证后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且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已经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分四期归还,即于2014年6月底前、2014年年底前、2015年6月底前、2015年年底前分别归还3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刘红娟欠原告周龙庆借款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中6000元借款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付,于法无据。剩余6000元因未满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红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龙庆借款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刘红娟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褚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