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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6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诉李守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李守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086号原告: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伊宁市。经营者:周苏兰,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被告:李守禄,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李守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宁市工友建筑设备租赁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左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