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执提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柳申请刘飞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刘飞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提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杨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飞翔,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东执字第6667号杨柳申请执行刘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东胜区人民法院存在执行案件数量多,执行工作压力大等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向本院提出了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东胜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771号民事调解书杨柳申请执行刘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东胜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永胜代理审判员 娜和雅代理审判员 王小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浩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