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宋迎艳与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迎艳,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3065号原告宋迎艳,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建安,男,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系原告之父。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云峰,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解玉兰,女,1948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系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委托代理人林成明,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系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迎艳与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迎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迎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