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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彭祥聪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祥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81号罪犯彭祥聪,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祥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浙刑三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祥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彭祥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祥聪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收支基本情况表、减刑审核表和浙江省第五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祥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祥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