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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某某,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某某以其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折半收取,由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王续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