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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白永军与被告李爱军、马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军,告李爱军,马妮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白永军,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井滩公安小区3号楼一单元101室,干部。被告告李爱军,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绥德县电力局家属院,职工。被告马妮娜,女,198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李爱军之妻。本院受理原告白永军与被告李爱军、马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徐建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白永军与被告李爱军、马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波审 判 员  徐建保人民陪审员  高正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