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候某某,女,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王某某,男,199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庞全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