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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候某某,女,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王某某,男,199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庞全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