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琦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琦,黄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8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琦,绰号“琦宝”,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沅陵县。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做出(2014)沅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张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经济损失51774元,在其赔偿后,可向其他同案人追偿。原审被告人张琦不服,以估计鉴定意见估价过高要求重新鉴定、他不是主犯为由,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对原审判决的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及上诉人张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尚需进一步查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民审 判 员 杨斌刚代理审判员 蒋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艳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