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宋军、王旺斌与赵国达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达,宋军,王旺斌,翟东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国达,男,1969年3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军,男,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旺斌,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原审第三人:翟东华,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国达与被上诉人宋军、王旺斌、原审第三人翟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赵国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29元,由上诉人赵国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查世庆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