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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兴华诉被告颜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兴华,颜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27号原告吴兴华,男,汉族,56岁。被告颜万林,男,汉族,47岁。原告吴兴华诉被告颜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颜万林于2013年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13)旌法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所执行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颜万林于2013年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13)旌法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所执行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