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玉胜与杨芳芳、高立夫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胜,杨芳芳,高立夫,高立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389-1号原告刘玉胜。被告杨芳芳。被告高立夫。被告高立信。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刘玉胜与被告杨芳芳、高立夫、高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3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杨芳芳、高立夫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台北新城5号楼室的房产。现本案已被驳回起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芳芳、高立夫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台北新城5号楼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