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海涛、张书敏等与王文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海涛,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彬,农民。原审原告:张书敏,农民。再审申请人王海涛因与被申请人王文彬、原审原告张书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民初字第3069号及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海涛申请再审称:(一)王连如系溺水死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法院已经认定“2013年3月10日,在被上诉人王文彬经营的沙坑水泵眼处发现了上诉人王海涛父亲王连如的尸体,发现当时沙坑中有水······”,被申请人在一、二审庭审中都没有否认这一基本事实。2.申请人及其家人在火化前为王连如更换衣服时发现:王连如衣服湿透,嘴张着,嘴里含着沙子和水,双手的肉皮掀起,手指缝中也满是沙子,袜子已露出了脚趾。上述迹象足以证明王连如系失足掉入沙坑后因沙坑太深自救没有成功而死亡。对此,有出庭证人及五份书面证人证言予以证明。3.在王连如的死亡排除他杀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已举证证明,法院依法应认定王连如系溺水死亡。(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经营的沙场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其位置又处于路旁,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且没有任何安全防范设施是导致王连如失足掉进沙坑自救不力溺水死亡的根本原因,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是造成王连如死亡的直接原因。王海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原审原告张书敏提交意见称:王海涛陈述的案件事实真实,其再审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王文彬提交意见称:王海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认为其亲属王连如系溺水死亡,没有任何证据。2.答辩人已经对沙场管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院认为:2013年3月11日,王海涛曾在遵化市公安局明确表示不申请对王连如的尸体解剖。现王连如的死亡原因不明,且王海涛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王连如系因掉入沙坑溺水死亡,故王海涛要求王文彬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综上,王海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杜倩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单征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