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朱小红、管黎明等与钱二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小红;管黎明;管宇明;管誉涵;管士中;钱二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姚正义;泗洪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朱小红。原告管黎明。原告管宇明。原告管誉涵。原告管士中。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二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洞庭湖路111号。负责人李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向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正义。被告泗洪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天岗湖乡天恩街8号。原告朱小红、管黎明、管宇明、管誉涵、管士中与被告钱二利、泗洪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广顺达物流)、姚正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被告钱二利及被告太平洋财保委托代理人朱向阳到庭参加诉讼。五原告庭前撤回对被告姚正义、广顺达物流的起诉并获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小红、管黎明、管宇明、管誉涵、管士中诉称,2014年8月28日,被告姚正义驾驶苏N×××××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德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纬九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纬九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告钱二利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相撞,导致苏N×××××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原告近亲属管守宇死亡。本次事故中,被告姚正义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钱二利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钱二利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处投保了保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50760元、丧葬费25369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合理支出3000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64823元,合计9742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钱二利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并投保不计免陪。对于死者子女情况需要提供出生证明,原告管士中有无其他子女需要核实。对居委会、镇政府出具的无土地证明持有异议,该证明系证人证言,不符合证言的形式要求,也未出庭作证。丧葬费没有异议。死亡赔偿金同意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由法院酌定。近亲属办理丧事合理支出3000元过高,同意赔偿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赔偿,且每一年赔偿总和不能超出上一年度的生活消费支出。被告钱二利辩称,同被告太平洋财保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1时08分,被告姚正义驾驶苏N×××××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德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纬九路交叉路口时,和沿纬九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告钱二利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苏N×××××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即原告近亲属管守宇当场死亡,李改侠受伤。本起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姚正义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钱二利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管守宇、李改侠无责任。被告钱二利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又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太平洋财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另一伤者李改侠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合计23511.9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改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合计770元,总合计24281.9元。再查明,原告朱小红与管守宇系夫妻关系。原告管黎明、管宇明、管誉涵分别系其二人长女、二女、长子。原告管士中系管守宇父亲,原告管士中与王书芹生育三子一女,王书芹及其二子已经去世。2013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53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371元。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事故认定书、火化证、尸检报告、死亡注销证、亲属关系证明、失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650760元。原告亲属生前在居住在耿车镇,其家中没有土地,靠打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故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本案涉及多名被扶养人,抚养年限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告主张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26482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丧葬费25369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精神抚慰金,本起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死亡,原告亲属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近亲属办理丧事合理支出3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太平洋财保同意赔付1000元,该项费用本院酌定1000元。原告上述损失合计972222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故责任及车辆投保情况,被告太平洋财保应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96488.1元(120000元-23511.9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262720.17元【(972222元-96488.1元)*30%】,合计359208.27元。被告太平洋财保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将自己的收入所得支付给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用,受害人伤亡后导致的不能或减少支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一样,是受害人收入的损失,因此,应当按照受害人(即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被告太平洋财保辩称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小红、管士中、管宇明、管誉涵、管黎明359208.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被告钱二利负担328元,其余由原告朱小红、管士中、管宇明、管誉涵、管黎明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立申附:户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13026901201000054355行号:314309002016地址:发展大道86号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