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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1979年7月5日生,汉族,物业管理员,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赵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