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法执字第16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广有与王海、赤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有,王海,赤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1622-2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有,男,54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海,男,48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锦绣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毕东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海、赤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元法执字第16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赤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平庄秀水怡园商务小区DL4-2-4号、DL4-2-5号商厅,并责令被执行人王海、赤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赤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赤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平庄秀水怡园商务小区DL4-2-4号、DL4-2-5号商厅。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向东审判员 李雪峰审判员 刘会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闫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