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洁、孙秀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洁,孙秀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036号申请人:李洁,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孙秀琳,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申请人李洁、孙秀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洁、孙秀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洁于2015年1月4日赔偿孙秀琳误工费、车损、交通费共计800.00元整(已赔付),医药费(凭票);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