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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琪与洪灿斌、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琪,洪灿斌,陈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2611号原告赵琪,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灿斌,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丽珍,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赵琪诉被告洪灿斌、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琪负担。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范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