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正寿与被告石树生、蔡荣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909号原告王正寿,男被告石树生,男。被告蔡荣萍(系石树生之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寿诉被告石树生、蔡荣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寿负担。审判员 杨冠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