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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正寿与被告石树生、蔡荣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909号原告王正寿,男被告石树生,男。被告蔡荣萍(系石树生之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寿诉被告石树生、蔡荣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寿负担。审判员  杨冠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