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聂春武与冯菊英、聂富鹏等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武,冯菊英,聂富鹏,聂冯薇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聂春武,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冯菊英,女,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务工。被告:聂富鹏,男,1994年4月15日生,汉族,务工。被告:聂冯薇,女,1992年9月13日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春武与被告冯菊英、聂富鹏、聂冯薇扶养费纠纷一案中,聂春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聂春武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春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聂春武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