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8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8501-1号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马延义,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卢予北。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850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xx号的房产一套(郑房权证高开字第××号)并冻结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本院对原、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xx号的房产的查封(郑房权证高开字第××号)。二、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