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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党怀德与葛增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怀德,葛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81号申请人党怀德,男,汉族,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葛增龙,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党怀德与葛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葛增龙于2014年6月10日前给付党怀德20000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给付党怀德25000元。因义务人葛增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党怀德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葛增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芳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