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鹏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鹏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815-1号申请执行人孙鹏宇,男,汉族,2004年3月2日出生,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理人冯利梅(原告孙鹏宇母亲),女,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谢浩,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负责人:程显山,该公司总经理。孙鹏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于2014年6月30日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袁学龙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司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