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朱坤与牛永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牛永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3688号原告:朱坤,农民。被告:牛永顺,农民。委托代理人:葛玉兰,农民。委托代理人:葛翠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坤与被告牛永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坤于2015年1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坤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坤负担。审 判 长 韩国栋代理审判员 史 婷代理审判员 张洪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