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刘某某等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33号申请人温某某,女,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人刘某某(系申请人温某某长女),女,1976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人刘某甲(系申请人温某某次女),女,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人刘某乙(系申请人温某某三女),女,1982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人刘某丙(系申请人温某某四女),女,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温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温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温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4年12月24日经武平县司法局平川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刘某丁(申请人温某某之夫、申请人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之父)于2014年12月18日因病死亡,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温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经协商,对刘某丁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东信用社的存折三本的存款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对刘某丁在武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东信用社的存折三本,存款本息归刘某某所有。二、温某某随刘某某共同生活,刘某某负责温某某的日常生活事宜及相关费用。三、其他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福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邹文锋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