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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陈学军与李发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学军;李发明;李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陈学军,男,汉族,1968年5月3日生,大理州祥云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芒市。委托代理人:郭磊,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发明,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生,芒市人,小学文化,经商,住芒市。委托代理人杨顺平,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永朝,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生,高中文化,芒市五梁茶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芒市,特别授权。第三人李兴德,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昭通市人,本科文化,住芒市。原告陈学军诉被告李发明、第三人李兴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陈学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德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原告陈学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学军(未付)。审 判 长  赵勒英审 判 员  刘宏芸人民陪审员  李 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景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