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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邓铁徕与颜青莲、侯玲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铁徕,颜青莲,侯玲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邓铁徕。被执行人颜青莲。被执行人侯玲慧。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中民未终字第043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玲慧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57601.5元,申请执行费7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玲慧的银行存款5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