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段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段某,务农。委托代理人石华宗,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甲,务农。原告段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段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11月5日向孔某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华宗到庭参加诉讼,孔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某诉称,××××年××月,双方通过网聊认识,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家庭关系极不融洽,更不能容忍的是孔某甲酒后到段某家发酒疯,双方曾两次到县民政局协商离婚未果,现无法共同生活,诉讼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孔某甲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段某与孔某甲通过网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孔某乙(2014年9月23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日常生活中,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相处关系不好,时有吵架生气,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段某提出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段某与孔某甲通过网聊相识,彼此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一些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相处关系不好,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以互谅互让为原则,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加理解与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且段某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段某诉讼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段某与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陪审员 邢红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