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巫毛蛋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巫毛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21号罪犯巫毛蛋,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巫毛蛋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巫毛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巫毛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巫毛蛋右下肢高位截瘫。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白湖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书、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监区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巫毛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巫毛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