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坪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镇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汉族,农民。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镇坪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某2012年12月3日办理了1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他人在曾家镇星明村二组自家柴山内砍伐林木283株(其中幼树131株)。经镇坪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意见为:柳某某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9.725立方米。被告人柳某某超采伐林木19.725立方米。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办理的采伐许可证,被告人的林权证,证人钦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镇坪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和照片,镇坪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柳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柳某某虽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且采伐的是自己柴山上的林木,但其超量采伐了19.725立方米,超伐的林木量已逾数量较大的起点(起点为10立方米),故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据此情节应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可对其单处罚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00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树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