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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某伦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伦,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黄某伦,男,生于1970年7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陈某,女,生于1972年10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伦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伦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伦负担。审判员  杨志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