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垦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周一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垦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一(曾用名周淼),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头屯河农场同和幸福城D区。199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02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看守所。辩护人房静,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三垦检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一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一及其辩护人房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周一携带开锁工具,到头屯河农场同和幸福城D区8号楼2单元603室被害人马某住宅利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锁,在书房电脑桌上的钱包内盗窃现金1900元,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一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一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一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缴全部赃款,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周一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来到头屯河农场同和幸福城D区8号楼2单元603室,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锁,在书房电脑桌上的钱包内盗窃现金1900元,被正在卧室睡觉的马某夫妇发现并抓住后,被告人周一挣脱马某夫妇,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周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供述了赃款存放地点,公安机关将赃款190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周一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物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9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一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一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