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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85-2号原告: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绛县汾河湾。法定代表人:范晓云,理事长。现负责人:张午奎。委托代理人:许晓红,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雷平,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185-1号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贾雷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账号××××××)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段瑞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