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柴芳与蔡伟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芳,蔡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120号申请执行人:柴芳,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奋斗,西安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红,西安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伟华,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育鹏,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芳与被执行人蔡伟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伟华已根据(2014)碑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调解书返还申请执行人柴芳《住房证》原件一份、《拆迁协议书》原件一份、《告知书》原件一份、坐落于兴庆公园经九路乐居厂小区3号楼2单元22层2202号房门钥匙5把、《物业管理收据》原件六张、《装修许可证》原件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碑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