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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高学杰、天津市恒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旺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杰,天津市恒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旺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高学杰,无职业。被告天津市恒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霞里4-4-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启忠,经理。被告天津旺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西泥沽村。法定代表人金汉敬,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学杰与被告天津市恒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旺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鲁一男速录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