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濮中法民开终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爱琴与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琴,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开终第00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琴,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冠军,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延堂,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河,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峥嵘,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爱琴、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4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华法民初字第47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苏章臣审判员  杨庆安审判员  魏献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