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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民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许永春、刘小燕与郭德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春,刘小燕,郭德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0116号原告许永春。原告刘小燕。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波,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宛诗。被告郭德宝。原告许永春、刘小燕与被告郭惠娥、郭德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惠娥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由审判员季芳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变更承办人为赵霞,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永春、刘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波、陶宛诗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郭德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永春、刘小燕诉称:2013年11月,原告许永春与郭惠娥签订了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向郭惠娥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景巷花苑xx幢xx室(包含车库)的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杨字第xx**)。郭惠娥于2013年11月底配合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现该房屋由两原告共同共有(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x**)。郭惠娥与郭德宝系父女关系。自原告购买涉诉房屋后,被告郭德宝一直居住在内,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搬出。原告认为郭德宝的行为妨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侵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郭德宝立即从张家港市景巷花苑xx幢xx室(包括xx车库)房屋迁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德宝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许永春与刘小燕系夫妻关系,郭德宝与郭惠娥系父女关系。2013年11月14日许永春通过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园林信息服务部介绍向郭惠娥购买了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景巷花苑xx幢xx室(包含11#车库)的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杨字第××号)。2013年11月21日,许永春、刘小燕与郭惠娥在张家港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后许永春、刘小燕领取了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房屋产权证及张国用(2013)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郭德宝目前居住在该房屋中,现两原告认为郭德宝的行为妨碍了两原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要求郭德宝迁让。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存量房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景巷社区《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审理中,被告郭德宝通过景巷社区居委会向本庭提交一份书面意见,称涉诉房屋是老房子拆迁所得,应归郭惠娥和郭德宝共同所有,郭惠娥未经郭德宝同意擅自处理房屋是非法的;郭惠娥卖房全是受到别人的欺骗,希望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维护群众利益。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景巷花苑xx幢xx室(包含11#车库)的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杨字第××号)原登记在郭惠娥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郭惠娥作为产权人可以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处分。两原告向郭惠娥购买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两原告系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郭德宝未经原告同意占用该房屋及车库,并无合法依据。房屋迁让是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排他性的物上请求权,两原告要求被告迁让出上述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郭德宝提出房子归郭惠娥、郭德宝共同所有及郭惠娥受欺骗卖房,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碍难采信。被告郭德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德宝应从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景巷花苑xx幢xx室(包含11#车库)的房屋中迁让出去。限被告郭德宝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郭德宝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郭德宝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许永春、刘小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钱耀文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丹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