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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恢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子俊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恢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某某。申请执行人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某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贺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贺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某某收入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罗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纪 莹 来源: